12.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13. 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14.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进行验收的,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未建立完整技术档案的。
违法违纪行为情形和处分基准:
(一)一般违法违纪行为的表现情形: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不按国家规定设立档案机构、不安排档案工作人员、不配置必要的档案设施的;
3.不按国家规定立卷归档,造成档案管理混乱的;
4.不按国家规定移交档案的;
5.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受范围的。
处分基准:责令其改正,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10个工作日内如数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统一整理归档;按规定设立档案机构并配备必要人员和设备;对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限20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对不如数如期上交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和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较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3.泄露属于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档案材料的;
4.未经本人同意,泄露档案中有关个人隐私的材料的;
5.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6.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7.对发生的档案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8.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造成一定损失的;
9.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10.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进行验收的,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未建立完整技术档案的。
处分基准: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表现情形:
1.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2.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造成一定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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