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银行缴费。
3、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附件二: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一、事故报告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7日内报送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报送方式:网上申报、电子邮件、传真、直接送达。
二、申请工伤认定
(一)申请时限
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不必申请工伤认定。
(二)应提供的资料
①《长沙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④受伤害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事故调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重大伤害事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伤人员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