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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十七、五级至十级或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务工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满后仍在进行前期治疗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直至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十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其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十九、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定期交流和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相关收支情况。建立工伤预防机制,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努力研究和探索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确保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落实。

  二十、水利、电力、交通工程等施工企业参照执行。

  二十一、本通知从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2、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3、工伤保险相关表格(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一、工程项目参保缴费

  (一)企业申报

  1、报送资料: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3份);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地点:市区内工程项目由建筑施工企业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县(市)内工程项目由建筑施工企业到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确定缴费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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