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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建筑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担。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建筑施工企业、工伤务工人员或直系亲属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十二、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亡的务工人员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待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本人工资的,统一以全市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工资基数作为取值标准。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务工人员治疗工伤的费用,可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挂账,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非协议医疗机构不实行挂账处理。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到工伤人员的银行帐户。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垫付的相关费用,凭相关资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十五、针对建筑行业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工期不一等特点,为保障务工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设立快捷处理通道。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分别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

  对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经工伤务工人员本人同意,项目负责人认可,可按简易程序直接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十六、一级至四级伤残务工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因工死亡务工人员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经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须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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