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长人社发〔2010〕10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在长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建立建筑行业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意外伤害保险为补充的综合保险体系,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与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含农民工,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报价、工程预(结)算,其工伤保险费应按工程造价中人工费的0.9%(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单独列项计取。任何单位不得优惠。
四、工程项目缴纳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按工程合同造价中的人工费乘以建筑行业0.9%的工伤保险费率; 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不明确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乘以15%计算人工费,再乘以0.9%(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务工人员中如有与施工企业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并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其工伤保险费从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中减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