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琼商务规〔2010〕302号)
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正在抓紧制定《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做好我省2010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的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支持对象
我省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项目为企业项目;我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二)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包括中央企业的子公司),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5.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6.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组织单位应通过省商务厅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2.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我省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3.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前款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4.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5.项目组织单位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重点支持对象
1.2009年度出口同比增加200万美元或2010年度上半年出口同比增加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2.2009年度出口额达到800万美元以上或进出口额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
3.首次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
二、资金的支持内容和重点支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