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沈价发[2010]47号)
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缓解燃油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补偿因道路拥堵而增加的出租汽车运营成本,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市区出租汽车运价进行结构性调整,同时建立新的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出租汽车计时收费
当出租汽车时速低于12公里时,累计计时每3分钟收费1元,不足3分钟不计费。现行按运距计价不变,运距与计时并计收费。原运价结构中候时加价废止。
二、建立新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
1.以2006年成品油(93号汽油)价格为基数,在油价上涨影响出租车增加支出中减去政府补贴和这次增加计时收费的收入后,当出租汽车日增加支出连续三个月达到20元以上(含20元)时,加收1元/车次燃油附加费;连续三个月低于20元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具体起收和停收时间由市物价局发文确定。
2.当油价低于2006年油价时,相应下调出租汽车基础运价和里程运价。
3.由市物价局负责对油价变化进行监测,由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计时收费增加出租汽车收入情况进行核算,为实施油运价格联动提供依据。
4、原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办法废止。
三、双燃料出租汽车执行统一运价
现有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出租汽车(双燃料随时切换),其计时收费办法和油、运价格联动机制不单独制定,统一按本通知执行。
四、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后,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增强为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得因运价调整而提高管理费标准,增加从业人员负担。
五、有关要求
1.接此通知后,出租汽车即可调整计价器,而后执行时距并计收费。未完成计价器调整的,不能执行时距并计收费。
2.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后,要认真做好车上的明码标价工作,统一使用由市物价局监制的价格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