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 安置点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符合灾民耕作半径要求,利于村民生产与耕作,并应与农业产业化和土地整治项目相结合。
2.1.5 安置点选址应满足灾民出行交通便捷的要求,宜尽量靠近主要公路,并有2个可通车出入口与外部联系。
2.1.6 安置点选址应尽可能靠近现有城镇,必须具备通水、通电、雨污水排放等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2.1.7 安置点应尽结合自然环境、顺应地形地貌,尽量结合自然水塘、沟渠水系或者向阳靠林的微丘山地、坡地选址,避免对山水自然风貌的遮挡。
2.1.8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重建的,应对用地进行安全性评估,满足要求且符合相应规划的,方可在原址重建。
2.2 选址的一般步骤
灾后重建选址应以村民会议为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选址;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选址。
灾后重建选址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2.2.1收集资料与现场踏勘
收集地形图及相关数据、评估用地安全性,确定灾后重建规模,开展村民座谈与咨询。
2.2.2初步选址与征求村民意见
综合考虑,形成初步选址方案,并公开征求村民意见。
2.2.3选址方案核准
进一步调整选址方案,征得村民会议同意后,上报县级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第三章 规划布局
3.1 安置点规模
参照《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灾后重建安置点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
安置点规模
| 户数(户)
|
大型
| >200
|
中型
| 50-200
|
小型
| <50
|
3.2 安置点规划布局
3.2.1 安置点宜集中建设,每处规模不宜少于20户。
3.2.2 宅基地标准
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占用荒山荒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以上标准作为控制上限,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具体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的,从其规定执行。
3.2.3 安置点宜采用行列式、自由式、生态式等三种形式布置。
行列式:
适用于地势平坦的平原地区,布局可采用直线型排列。
自由式:
适用于丘陵山地,布局宜沿等高线自由排列。
生态式:
适用于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布局宜因地制宜,不破坏现有水系和植被。
3.2.4 安置点住宅布局必须满足自然通风、采光、疏散和卫生等基本要求。住宅间距不宜小于1:1.1,山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宅基地后退道路距离不得小于1米。
第四章 设施配套
4.1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4.1.1 公共设施分为公益型公共设施、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和生产服务型公共设施。
4.1.2应根据安置点的规模,合理配置村委会、文化活动室、阅览室、幼托、卫生站、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和村民进行体育活动、休闲与社交活动的场所,并与安置点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