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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要抽调专门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认真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在市治理“小金库” 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和区县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各级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其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国有企业户数的20%, 每户重点检查企业的重点检查面应当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 市和区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审计部门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企业审计等日常工作,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实际和群众举报情况对其他国有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应当关注以下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1.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和支柱地位的企业或单位;
  2.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
  3.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
  4.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
  5.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
  6.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7.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重点检查结束后,要逐级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撰写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10年12月5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底)
  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能分工,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紧密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整改及时、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市国资委以及各区县、各部门“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12月25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上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主管部门(不包括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对所属企业和单位组织的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企业或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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