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自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交〔2010〕26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局、保税区土地局、滨海高新区国土房管局、东疆港保税区建发局、中新生态城国土资源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
今年以来我市颁布实施新版《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第二章和第七章相关条款分别对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和相关违约责任做了明确约定。为严格工作程序,现通知如下:
一、出让人须在土地出让金缴纳最后期限前20日,向受让人发出《土地出让金催告函》(见附件1),提示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最后缴款期限前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
二、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最后缴款期限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出让人须于逾期第一天向受让人发出《告知书》(见附件2),《告知书》中明确受让人须在接到《告知书》后,按照《告知书》规定的三个工作日内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并明确缴齐款项的具体日期,否则合同自动解除。
出让人负责将《告知书》送达受让人,并要求受让人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如遇受让人拒签《告知书》,出让人应依据《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公证送达。
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附件:1.《土地出让金催告函》
2.《告知书》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土地出让金催告函
××××××:
××年××月××日,你公司与我局签订了《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宗地位于××区××××××,宗地编号为××××,土地出让金共计××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你公司应于××年××月××日前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
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第××条约定,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时限缴齐土地出让金,并经出让人催缴仍未缴齐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受让人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
请你公司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金,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