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发布,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国税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数据电文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活动。
第四条 电子申报纳税分为网上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和银行储蓄扣税。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电话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银行储蓄扣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开立银行储蓄账户,由银行批量划解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
第六条 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按照提示完成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审核确认后提交电子数据,完成网上申报。
第七条 纳税人采取电话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拨打电话进入电话申报系统,按照语音提示完成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审核确认后提交电子数据,完成电话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