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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设类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收取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设类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收取标准的通知
(津国土房交〔2010〕268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局、保税区土地局、滨海高新区国土房管局、东疆港保税区建发局、中新生态城国土资源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加强及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进一步明确实施建设类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收取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通知》相关规定,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纳入出让底价的前提下,公开出让类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调整为不低于出让底价的25%;协议出让类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调整为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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