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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成价工〔2010〕139号)


成都市出租汽车协会及有关单位:

  《成都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已于2010年8月3日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暨建立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的听证方案”听证会上通过,经报市政府同意,我局拟定的《成都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正式出台,现印发你们。各区(市)县应参照本办法,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附件:成都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成都市中心城区
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为应对国内成品油价格变动,缓解燃油(气)价格波动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以及省发改委《关于出租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433号)要求,为适应出租汽车燃料成本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根据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情况,特制定我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一、基本原则

  根据“价格联动、合理分担、确保稳定、促进发展”的要求,联动机制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对应联动,同向运行。即出租汽车运价与油、气价格实行挂钩联动。运价随油(气)价格的涨跌做同向调整。

  (二)建立长效机制。联动机制不是应对一次性燃料价格波动,而是着眼于长效运作。

  (三)统筹兼顾,合理分担。即经营者、乘客合理分担油(气)价格调整因素,体现风险共担。

  (四)稳定驾驶员收入。实施联动后,运价调整收入只用于消化油、气价格因素,用于稳定驾驶员收入不受油(气)价变动影响,不用于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二、操作方法:

  (一)联动方式。根据油(气)价格涨跌幅度,可采取加收或取消燃油附加费、调整基本租价或车公里运价、基本租价与车公里运价同时调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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