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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10]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入夏以来,我市遭受了多次短期强降雨天气,部分地区地质灾害多发频发,防灾形势严峻。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排查和防范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紧急行动,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搭建班子,抽调人员,落实资金,全力推进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对三峡库区、城市建设、交通干线、水利工程、市政设施周边、矿山采空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山高坡陡、长江及其支流沿线等地质条件复杂的未知区域和集中居住10人以上的农村居住点进行重点排查。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纳入当地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落实防灾措施,坚持做到“早发现、早避险、早处置”。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深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有效处置各类地质灾害灾(险)情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委办[2007]77号)的有关规定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程序,明确防灾责任,落实防治措施,做好排危抢险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加强技术支持指导。气象部门要及时将雨情通报有关区县(自治县)和相关部门。建设、交通(铁路、公路、航运)、水利、市政、工业经济、煤监、安监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城建区、市政设施及其周边、水利工程及其周边、交通沿线、矿区等本行业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范工作。
  三、加强值班,畅通信息送达和反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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