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并贯彻落实;
2.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4.依法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5.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其处于可控状态;
6.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抓好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认定、分析、建挡、监控、治理和核销工作;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七)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企业在产权转让时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时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出租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生产单位(分厂、工段、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