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鹤政发〔2010〕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鹤岗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设施保障责任:
1.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
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带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
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落实。
(五)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