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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鹤政发〔201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鹤岗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0〕50号)和全省节能减排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完成2010年度及全市“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特制定本预警调控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适用范围
  (一)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节能目标要求,全市2010年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2.66吨下降到1.995吨标准煤,降低25%,经统计部门测算,2010年全市需完成单位GDP能耗下降7.0%的目标,以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本预案适用于2010年上半年和第三季度全市单位GDP能耗降幅不足以支持完成年度单位GDP能耗下降7.0%目标情况下,所采取的阶段性措施。
  二、应急处置原则
  (一)坚持发展协调稳定原则。坚持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实现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相协调,在制定节能降耗应急处置措施和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各县(区)、行业、企业实际,分类处置,突出重点,努力降低节能降耗应急处置工作所波及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既要使节能降耗目标实现,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情况,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办事,确保和谐稳定。
  (二)坚持预防为主及适时启动原则。市政府根据“十一五”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任务,制定2010年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各县(区)、各部门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工作监督,确保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在7月中旬、10月中旬分别对前一季度的节能形势进行预警分析,当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市节能目标完成年度目标的50%(75%)及以下,或出现不降反升,或虽已完成50%(75%)以上,但根据形势分析预测有可能完不成年度节能目标时,适时分级启动本预案,实施阶段性节能降耗工作措施。
  (三)坚持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根据形势分析,决定启动全市和有关县(区)预案,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报市政府同意,提前启动本地区的预案。预案启动后,各县(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预案启动实施等级,负责落实阶段性节能降耗工作措施,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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