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发〔2010〕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专项规定,全面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中央和省、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支持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坚持“一岗双责”,领导班子的正职对系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按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单位、系统、行业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组会,一次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听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本辖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有关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
(三)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