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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 培训基地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根据卫生部有关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组织认定并定期抽查督导。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二)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成立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三)各培训基地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招收培训对象计划报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各培训基地招收计划。培训基地按下达的计划数组织招收,并将招取结果报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培训、考核

  (一)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皮肤性病科、神经内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精神科、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17个普通专科设置培训基地。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培训基地的带教医师指导下,参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按照《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以临床实践能力训练为主。

  (三)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三年,毕业研究生根据其已有的临床经历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

  (四)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3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半年;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者,顺延一年;超过一年者,予以终止培训处理。

  (五)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负责为培训对象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手续。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作为参加结业综合考核的必备条件。

  (六)培训对象出科考核由培训基地自行组织。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由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七)乡镇卫生院招聘的500名本专科毕业生项目的临床医师,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满三年方可申请并通过相关考核参加为期一年的临床实践能力培训。经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合格后,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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