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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0〕89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2010-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方案》和《2010年全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方案》的要求,为做好2010年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2010年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2010年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方案

  我国政府2005年向国际社会承诺到2012年全面实现消除麻疹。为加速我国消除麻疹进程,卫生部与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2010-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方案》(卫疾控发〔2010〕65号),并决定2010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适龄儿童麻疹强化免疫工作。为保证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顺利实施,最大程度地发挥强化免疫的防控效果,根据《2010-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方案》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方案>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强化免疫,是指无论目标人群既往是否接种过麻疹或含麻疹成分的疫苗,也无论是否曾经患过麻疹,均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接种一剂麻疹疫苗,以达到消除免疫空白、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阻断麻疹病毒循环的目的。强化免疫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消除麻疹的有效策略之一。
  一、指导原则
  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要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多部门密切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以区县为组织单位,全面整合医疗资源,确保强化免疫活动目标实现。
  二、工作目标
  1、以区县为单位,目标人群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和分年龄组强化免疫接种率均大于95%;
  2、以街乡为单位,学龄前儿童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大于95%;
  3、以学校为单位,学龄儿童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大于95%。
  三、目标人群和时间
  (一)目标人群。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8月龄至14岁(1995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生)的中国籍儿童。
  非中国籍适龄儿童视监护人意愿进行接种。
  (二)时间。2010年9月11日至20日。
  四、强化免疫活动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领导与部门职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0-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和任务,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强化免疫活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强化免疫接种工作的整体组织协调;成立市级消除麻疹专家技术指导组,指导消除麻疹工作的实施;组织制定全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及接种工作督导方案;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动员培训;组织开展接种实施的督导评估和总结工作,保证强化免疫工作有序、有效、安全开展。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强化免疫接种实施方案、接种工作督导方案;切实落实宣传动员、组织安排和各类相关信息报送等工作;指定辖区内负责强化免疫的预防接种单位,验收辖区内临时接种场所;组织区县疾控中心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技术培训与指导;根据本辖区强化免疫接种任务做好人员、物资等保障工作;对接种过程中出现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建立医疗机构救治的绿色通道。各级疾控中心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开展接种人员培训、疫苗供应与调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等工作;成立麻疹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技术指导专家组,指导预防接种单位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调查诊断和处理等工作;组织预防接种单位和各临时接种点做好接种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和报送;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强化免疫接种工作的准备、实施和信息反馈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在强化免疫工作结束后开展接种率快速评估。各级卫生监督所参与强化免疫的现场督导和接种率评估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按照辖区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做好此次强化免疫接种工作;各免疫接种单位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区县疾控中心的指导下,负责落实对辖区内目标人群强化免疫工作;做好麻疹疫苗接种、预防接种不良事件报告、调查处理等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接种记录,按时汇总并报送各项相关信息。
  (二)人员培训、社会动员和宣传。各区县要认真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强化免疫活动方案、接种现场实施、接种禁忌症、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及处理、风险沟通,督导和评价方法等。
  各区县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宣传动员活动,与媒体密切协作,向公众宣传消除麻疹的策略和措施,使公众了解麻疹的危害与预防控制知识,以及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增强主动参与意识,为强化免疫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目标人群摸底调查。各区县要提前做好辖区内目标人群的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目标儿童人数。
  摸底调查人员应采取入户或通过学校、托幼机构等方式给家长发放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接种通知单,告知接种的时间和地点、接种时应携带接种证等事项,负责填写《2010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摸底登记结果进行核查、汇总,根据摸底儿童数、接种点数,制定接种实施时间表,并将相关信息上报所在区县疾控中心。市、区县级督导人员要对摸底调查质量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区县重新开展摸底调查工作。
  (四)物资准备与后勤保障。强化免疫所用疫苗、注射器由市卫生局统一招标采购,按照市疾控中心、区县疾控中心、接种单位的顺序逐级发放。各级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要加强疫苗和注射器出入库登记管理,做到帐、苗相符。麻疹疫苗要在2-8℃的条件下运输储存。疫苗稀释液储存在2-8℃或室温条件下,不得零下冻结,若室温储存,应冷却至2-8℃再使用。各级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应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温度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及各种表格、宣传材料、知情同意书、培训合格证、督导评估证由市级统一印制,并逐级分发至接种单位,各区县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可以印制相关材料。各类材料按时间安排逐级下发。负责接种场所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现场处置的医疗机构应在强化免疫前准备好足够的急救药品和设备设施,并随时补充。
  (五)现场接种实施。各区县卫生局应根据辖区内的强化免疫工作计划,指定辖区内有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开展本次强化免疫的疫苗接种工作。区县卫生局可根据目标人群的摸底情况、接种单位分布和人员配置等,在托幼园所或学校等集体单位设置临时接种场所,临时接种场所应符合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临时接种场所要求(附件2),并需向区县卫生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区县卫生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强化免疫活动现场接种点应有负责组织、预检登记、接种、不良反应处置的工作人员,现场工作人员数量要根据接种对象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做到接种对象核实、接种前告知、健康状况询问、规范接种和登记等各个环节均有专人负责。现场接种流程、操作技术及接种后剩余疫苗处理等,要严格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执行。学校等集体单位临时设置的接种点,更要严密组织、严格实施,防止群体性心因性反应的发生。临时接种场所要安排足够数量的有资质的接种人员和经验丰富的临床医生负责现场接种与医疗救治。
  预防接种要严格掌握麻疹疫苗接种禁忌证及其他暂缓接种的原则(附件3),强化免疫接种与最后一剂注射的减毒活疫苗间隔应在1个月以上。对于暂缓接种的儿童,应在本次强化免疫系统评估前的条件适宜时机及时予以补种。
  所有预防接种人员必须佩带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
  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与处置
  各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技术指导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方案》(附件4)和《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附件5)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工作。对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须遵照“先临床救治、后调查诊断”的原则,做到早期、正规、系统的治疗。
  六、督导
  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督导小组,按照《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工作督导方案》(附件6),对下一级机构强化免疫活动的准备、实施、评估和总结阶段开展全程现场督导。
  督导形式分为巡回督导和定点督导两种。其中每个区县应至少保证一名市级定点督导人员,每个街道(乡、镇)应至少保证一名区县级定点督导人员。对工作薄弱地区还可增派定点督导员。
  发现问题后,督导人员要向被督导单位现场反馈,后者应及时纠正解决。同时,督导人员还应随时上报督导情况。
  七、评估
  强化免疫活动的疫苗接种工作结束后,市级对每个区县的重点街道(乡、镇)进行接种率评估,区县级对每个街道(乡、镇)进行接种率评估。接种率评估工作按照《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评估方案》(附件7)进行。
  不达标的地区需分析原因。确认原因后,由摸底调查组查漏,接种单位给予补种,严重不达标者将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重新摸底并开展强化免疫。
  八、资料收集、总结和报告
  强化免疫期间的所有相关文件、会议和培训记录、宣传材料、数据报表、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等原始资料和图片影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备查。
  (一)摸底资料上报
  9月5日前,接种单位根据摸底调查组上报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汇总填写《麻疹强化免疫应种与实种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8)中“本次强化免疫应种人数”部分并上报区县疾控中心,区县疾控中心于9月6日前上报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于9月1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
  (二)每日信息上报
  接种期间,全市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节假日、周末正常报告。《麻疹强化免疫接种情况与不良反应日报表》(附件9)中“接种情况”部分报告至接种工作结束,“不良反应”部分报告至接种工作结束后的第15日。具体时间和流程如下:每日接种完成后,于当日下午15:00前,接种单位将当日《麻疹强化免疫接种情况与不良反应日报表》填写完整后上报至区县疾控中心;区县疾控中心审核并汇总后于16:30前上报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审核汇总后于18:30上报至市卫生局。
  (三)总结和资料上报
  强化免疫结束后,各区县应及时撰写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组织动员、经费保障、宣传发动、培训、疫苗供应、冷链运转、摸底登记、现场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督导评价、接种率评估、接种数据汇总等各个方面(附件10),于2010年10月20日前以纸质报告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上报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于10月31日上报市卫生局和中国疾控中心。
  总结报表须同时以EXCEL文档数据库形式上报。

  附件:1.2010年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
  2.2010年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临时接种场所要求
  3.2010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知情同意书(略)
  4.2010年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方案
  5.2010年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2010年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工作督导方案
  7.2010年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评估方案
  8.2010年北京市麻疹强化免疫应种与实种情况汇总统计表
  9.2010年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情况与不良反应日报表
  10.2010年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工作总结(参考提纲)

  附件1:
  2010年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按出生年份登记)
  区(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学校/    幼儿园     摸底登记员:        登记时间:2010    

编号

家长

姓名

儿童

姓名

公历出生日期

(年/月/日)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户籍状况

本次

接种日期

本次未种原因[2]

备注

本市

外省

 

 

 

 

 

 

 

 

 

 

 

 

 

 

 

 

 

 

 

 

 

 

 

 

 

 

 

 

 

 

 

 

 

 

 

 

 

 

 

 

 

 

 

 

 

 

 

 

 

 

 

 

 

 

 

 

 

 

 

 

 

 

 

 

 

 

 

 

 

 

 

 

 

 

 

 

 

 

 

 

 

 

 

 

 

 

 

 

 

 

 

 

 

 

 

 

 

 

 

 

 

 

 

 

 

 

 

 

 

 

 

 

 

 

 

 

 

 

 

 

 

 

 

 

 

 

 

 

 

 

 

 

 

 

 

 

 

 

 

 

 

 

 

 

 

 

 

 

 

 

 

 

 

 

 

 

 

 

 

 

 

 

 

 

 


  [1]户籍状况:根据户籍是否在本市作为判定标准,并在相应位置划√。
  [2]未种原因:接种时外出=1,接种禁忌=2,缓种(临时接种禁忌)=3,家长拒绝接种=4,其他=5并请在备注中注明。
  [3]为便于接种时的查找、登记和后期统计汇总,摸底时可将同一村(居民委)/集体单位的相同出生年份儿童登记在一起。

  附件2:
  2010年北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临时接种场所要求

  一、申报和验收
  1、由集体单位首先按照下述接种场所要求的具体规定,选择临时接种场所,并向所在区县卫生局申请验收。
  2、区县卫生局接到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申报场所进行验收、审批。
  3、验收合格后方能安排接种。
  二、接种场所要求
  1、接种室应选择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的房间;根据接种人数确定接种室个数;避免多人同时在同一接种室接种。
  2、接种室内要宽敞清洁、光线明亮、通风;接种前使用紫外线对接种室消毒60分钟,消毒情况应及时记录。
  3、接种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摆放疫苗、冷链设备、治疗盘、医用酒精、消毒棉签、污物桶、接种器材以及急救箱和氧气袋等;并能够保证接种人员有足够的活动空间。
  4、临时接种场所应当设置接种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观察区域,每个接种场所可根据接种人数设立多个观察区域,并保证各区域有临床医生负责观察。
  5、不良反应观察区域要摆放一定数量的座椅,以便受种人员能够在接种后观察30分钟。
  6、设在医院的接种场所应远离所属医院传染病门诊、肠道门诊、发热门诊等感染性门诊,避免疫苗受种者与其它就诊患者共用同一通道进入接种门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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