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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
(京政发〔201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促进山区生态公益林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其生态效益,在坚持山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总体要求,通过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民参与山区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切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首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标准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是通过加大生态补偿和森林健康经营管理资金投入,进一步鼓励、支持山区农民参与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和经营管理,以有效推动实现“养山增效、兴林富民、科学经营、协调发展”目标的工作机制。实施范围是经区划界定的山区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约为67.4万公顷(1010.95万亩)。从2010年开始,本市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按照600元/年·公顷(40元/年·亩)的标准执行,其中包括360元/年·公顷(24元/年·亩)的生态补偿资金和240元/年·公顷(16元/年·亩)的森林健康经营管理资金。今后,根据山区生态公益林的资源总量、生态服务价值、碳汇量的增长情况和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核定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增加额度,每5年调整1次。

  三、资金安排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负担,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一)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1∶5的比例共同负担,即市财政投入60元/年·公顷(4元/年·亩),区县财政投入300元/年·公顷(20元/年·亩)。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均股不分山、均利不分林”,“确权入股、确权确利”的原则,在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地、林木产权的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单位,依据山区生态公益林面积,核定资金额度,按股份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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