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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3.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及其在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现场执法、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园区及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治的统筹协调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鼓励企业优先使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劳动者健康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不断改善职业病防治条件。

  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加大监管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针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因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逐步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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