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10.市安监局:负责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监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督促指导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审查工作。
12.市总工会:参与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企业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参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3.重庆煤监局: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情况。监督检查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负责煤矿企业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督促、监督煤矿企业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查处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4.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
1.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和同奖惩。
2.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把职业病防治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加强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积极整合资源,充实专业人员,强化设备配置,提高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能力。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有效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