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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工作,保障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4.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权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作业。

  5.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高毒物品作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储存或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用人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和设备,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加强尘肺病防治。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工尘肺和矽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工程防尘与个体防尘相结合的综合防尘措施,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展规律调查研究。提高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矿山、水泥厂、冶金厂、陶瓷厂等。

  2.加强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制定重大职业中毒防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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