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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主要措施。
  1.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责任保险发展协调组(以下简称市协调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金融办、重庆保监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分管领导为成员。市协调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责任保险发展规划,健全完善部门间的协同配合机制,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市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2.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订责任保险发展规划,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庆保监局要加强对责任保险业务开展的监管,依法查处承保、理赔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保险公司加大防灾防损投入,切实提高风险管理、事故预防和承保理赔的专业化水平。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重庆煤监局等有关部门可依据各自职责,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大力支持责任保险推广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推广责任保险作为建设“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的重要手段,积极引导有关企事业单位投保责任保险。
  3.探索建立良性互动发展机制。积极引导保险公司按保本微利原则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强化保险精算,积极推广符合企业实际承受能力的责任保险产品,探索建立与投保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充分发挥责任保险费率杠杆作用,不断扩大覆盖面;同时,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防灾防损工作,优化防灾防损资金投入机制,构建市场化风险防范体系,加大人力财力投入,积极改善有关公共安全设施,开展对投保企业的风险排查排除、安全技术咨询和风险管理服务等,不断降低责任事故发生率,形成良性互动发展局面。
  4.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互动机制。探索研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各类保证金沉淀资金组建“安全生产基金”,由参与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及有关金融机构进行规范管理,资金管理收益部分补贴有关风险抵押金缴纳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形成良性的资金收益回流机制,合理降低企业保费负担。
  5.营造良好环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大对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普及责任保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促进我市责任保险推广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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