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期中检查、结业考核验收统筹监管。培训机构按“先申请,后办班”的要求,书面提出办班申请,申报相关培训名单、培训计划等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后开班。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培训质量的实地检查、过程考核和日常监管,坚决杜绝随意降低培训标准、减少培训内容、缩短培训时间及虚报培训成果等现象。各级政府要责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与培训补贴挂钩。培训项目未经项目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织的考核验收,不得核拨兑现培训补贴。建立企业对培训后就业人员评价制度,加强信息反馈,不断推进全区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就业适用性的提升。
八、做好技能培训鉴定服务,提升城乡劳动力就业能力
要按照城乡劳动力培训的总体规划,加大资金和政策投入,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不断改善培训、鉴定条件,培养过硬的师资队伍和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加强对培训、鉴定机构的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鉴定质量,为城乡劳动力提供优质的服务。
严格执行国家“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认真推行就业准人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抓技能鉴定促进职业培训,以抓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创业,努力实现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与就业创业的有机结合。在就业准人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获取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培训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先介绍就业。要鼓励和支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提升技能素质。在国家确定的就业准人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中,力争使80%以上接受技能培训的劳动者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具体实施职业培训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关注民生、解决就业问题的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领导和工作力度,发挥好各级就业和创业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由政府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牧、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安监、扶贫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研究解决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区职业技能培训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