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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创业意见的通知

  (六)开展培训前有明确就业方向,与3家以上用工不少于300人的企业有定向培训合作协议,学员培训合格后有稳定的就业渠道。
  五、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各地要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培训补贴资金应列入财政预算。初级工层次培训补贴300元,鉴定补贴250元,中级工层次培训、鉴定补贴适当提高。高级工及以上层次培训鉴定由企业安排或按市场化运作,政府原则上不补贴。
  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中央和自治区(含各部门)及市县 (含各部门)安排的各项城乡劳动力培训资金统筹使用,督促各部门根据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各自项目培训工作。中央、自治区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城乡劳动力培训,由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到位。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基础建设、职业教育经费和城市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的发展,由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到位。扶贫资金的5%用于贫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由扶贫开发部门落实到位。“阳光工程”培训经费由农牧部门落实到位。土地出让金的2%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由财政、国土资源和监察部门落实到位。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科技、安监、旅游、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参与城乡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
  强化企业的培训责任。各类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技能培训,重点加强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如企业不提取或不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或不对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对其职工教育培训费实行集中提取,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组织培训。
  (二)培训资金由财政部门归口管理,坚持先培训、后按就业效果兑现培训鉴定补贴原则。各相关部门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统一纳入政府总体安排,培训资金统一纳入财政管理,资金渠道和用途不变,专款专用。各地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真正足额有效用到质量高、针对性强、有效促进就业和推动经济发展的职业技能培训上。要健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核制度,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检查把关,及时兑现培训补贴。同一地组织的同一工种培训,补贴标准要统一。培训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要直接补在培训环节,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和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审核验收,按照培训、鉴定、就业三个环节相结合的原则审核确认培训效果后,由财政直接将培训补贴划拨到培训机构。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投入、县(区)为主组织培训的原则,确保政府培训投入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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