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能,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管。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三、明确统一进场交易事项
先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整建制进驻交易中心办公,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职能和相关人员进驻交易中心,药品采购在有交易事项时入场交易。同时,积极为省直单位进场提供到位服务。待交易中心场所扩大、运行机制理顺后,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交易事项外,全市范围内下列交易事项,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对应进未进项目的交易结果不予认可。
(一)涉及国有资金或外国政府资金的必须依法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水、供气、供热、管线铺设等领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具体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含民间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三)工业(含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探矿、采矿、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转让。
(五)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法院判决物拍卖、罚没物拍卖,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六)药品集中采购,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
(七)社会单位委托的事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八)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九)其他需要进场交易的事项。
四、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