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对低保对象、五保户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民政厅负责)
5.选择两个县(区),年内启动实施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卫生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按照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资源,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经办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
2.加快实施社会保障“一卡通”工程,争取年底前全区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确保 9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新机制,在全区实施以总额付费制为主体,按病种、人头付费为辅的多种结算方式。选择50个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4.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年底实现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保监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工作目标: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发展改革委负责)
2.切实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需求。(卫生厅负责)
3.负责根据招标形成的中标价格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全区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对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卫生厅负责)
5.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标准,加强对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