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的通知
(沪科〔2010〕339号)
各区(县)科委、各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15号)精神,特制定《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科技创业孵化器推动区域创新创业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考核评价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以支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创业孵化器建设,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15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市、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并推荐申请的科技创业孵化器。
第三条 市科委负责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和补贴工作的综合管理,包括申请备案、考核评价、实施管理等。区(县)科委及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负责推荐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查。
第二章 受理和考核
第四条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和补贴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通知一般于每年4月底前发布。
第五条 申请单位填写《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年度孵化服务补贴申请表》、提交考核年度的孵化信息数据及相关考核材料,交区(县)科委及市科技创业中心审核汇总后向市科委推荐。
第六条 市科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科技创业孵化器的评价期(上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内所提供的科技创业孵化及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市、区(县)有关部门备案,作为享受相应政策及政府购买科技创业孵化器所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