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3)新增非电SO2(2下标)排放量。
  =0.0046×(5413.606-2316.49-2815.56)=1.295万吨
  3.2010年SO2(2下标)新增排放量。
  新增SO2(2下标)排放量=火电行业SO2(2下标)新增排放量+非电力SO2(2下标)新增排放量=3.538+1.295= 4.83万吨。
  四、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措施
  (一)狠抓工程减排落实。对列入“十一五”及年度污染减排计划中的重点工程,加强跟踪监管。在确保重点减排项目加快建设的基础上,扩大减排工程覆盖面,扩大减排工程治理深度。一是继续推进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重点抓好全区新建1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对山区8县去年开工建设的8个污水处理厂,必须在今年8月底前全部建成投运;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的,直接与年度减排考核挂钩,以确保城市污水处理效果。二是进一步加强全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监管力度。通过在线监测设施实施有效监控,确保脱硫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和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强化新建电厂“三同时”管理力度,做到脱硫设施与发电机组同步运行,以减少SO2(2下标)的新增量。
  (二)狠抓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区监控平台的运行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区控重点污染企业的确定和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加大对全区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量的调查、监测和研究,通过在线监控平台强化重点污染源生产调度,对监控中发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限产限排。
  (三)提高市场环保准入门槛,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坚持“目标不变、要求不降、力度不减”的减排标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力度,加快制定和实施促进污染减排的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在源头上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对新 (改、扩)建项目,必须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先减后建。对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严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的企业、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地区,坚决实行“企业限批”、“区域限批”。对列入关停计划但尚未关停的小火电机组,要督促加快关停步伐;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排污不达标的企业和达不到节能减排要求的工艺设备进行排查,制定严格的淘汰关停计划,按期淘汰关停。
  (四)加强环境监管,严格减排考核。针对当前部分企业重创收利润轻污染防治以及一些治污设施不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等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环保专项检查,严格防范经济复苏期的环境问题,认真抓好已建成减排设施的稳定运行,尤其要抓好污水处理设施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正常、稳定、达标运行。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明知故犯、屡查屡犯的企业,一律限期停产整顿,并予以高限处罚。对重点减排企业和重点污染源进行定期和实时监测,并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督查、暗查。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挂牌跟踪督办。严格执行污染减排“一票否决”制度,把强化政府责任作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的关键环节,将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与各级政府政绩考核评价挂钩。
  (五)加强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算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依据,通过清洁生产使企业全面达标、稳定达标、高水平达标。对超总量和没有完成减排指标地区的重点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于不能完成削减任务,达标无望,无法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审验收的企业和工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淘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