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00号 2010年6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环境保护厅制定的《自治区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强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自治区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2010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宁夏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一五”环保规划目标的决战之年。为确保完成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进一步改善我区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要求以及自治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特编制自治区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十次全会、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综合作用,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扎实做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推进环境友好型宁夏建设。
(二)编制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2.《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29号)
4.《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127号)
5.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环发[2007]90号)
6.国家环保总局《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2号)
7.国家环保总局《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