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本市新增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公告
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和我办《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在本市新增4家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现将有关申办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办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并符合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中所规定资格条件的企业。
二、申办材料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审批表》一式六份;
2、申请人出具的关于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附件(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资质(复印件);
(2)在职职工名册表(反映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岗位等基本情况);
(3)技术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负责人和专业工程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4)生产和安装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
(5)操作工(电焊工、车工、铣工、刨工、电工、钳工等)技术操作等级证书和特种工(吊车、行车、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复印件);
(6)技术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负责人和专业工程师)和安装队负责人工作履历;
(7)专业工程师为本企业正式职工的证明(复印件);
(8)企业平面简图(标注尺寸)和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9)大门、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照片;
(10)主要生产和质检设备照片。
三、申办时间和方式
1、申办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0年8月24日止;
2、申办方式:申请单位将申办材料报市民防办行政受理总窗口。
地址: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一楼
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 8:30--11:30
下午:13:30--16:3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办将对报名企业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达到规定要求后,报国家人防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