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会议年会的精神以文件下发;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及有关成员单位就达成共识的议题以一定的形式,视情况下发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机关参照执行。
五、联席会议的联络员职责
为了加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的联系沟通,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同志为联席会议的联络员。联络员负责与其他成员单位的联系沟通,协调联席会议的议题,办理会务,联系协调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须配合的有关事宜。
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行政机关的职责。
1.通报、交流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2.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和举措;
3.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
4.收集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工作中适用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5.收集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6.协助人民法院化解重大、疑难行政案件;
7.其他需要及时通报、交流的事项和信息。
(二)人民法院的职责。
1.通报、交流行政审判工作部署和有关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2.通报行政审判年度收结情况和行政机关行政案件败诉情况并分析原因;
3.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情况;
4.收集行政审判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或突出问题;
5.收集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6.其他需要及时通报、交流的事项和信息。
七、联席会议的具体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在联席会议年会和专题会议前,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确保所通报、研究的议题内容详实、数据准确,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以促进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各自在促进依法行政,化解“官民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形成联席会议制度的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为建设法治宁夏,平安宁夏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