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0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健康教育所、上海市儿童保健所:
麻疹是一种传染性很强的呼吸道传染病,严重威胁群众身体健康。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确定2012年实现消除麻疹目标,我国政府积极响应,承诺到2012年实现消除麻疹目标。为进一步加快我国实现消除麻疹工作进程,近期
卫生部等五部委印发了《2010-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方案》,并决定在2010年9月在全国范围开展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
为规范、科学、有效地开展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根据卫生部《
2010年全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方案》要求,本市组织制定了《2010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附件)。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强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结合辖区和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充分认识实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对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重要意义,要在辖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协调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和本市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
(一)为加强对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卫生局协商市教委等部门成立市级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管理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管理协调办公室”),落实对全市麻疹强化免疫接种工作的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协调和组织教育、财政、公安、食药监管等部门和各区县落实强化免疫接种工作的各项措施。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教育等相关部门成立相应的区县级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管理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管理协调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辖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工作,组织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要求切实落实必需的物资(冷链设施和设备,急救药品、设施、设备和车辆等)和经费,保障充分的人员队伍,组织开展包括强化免疫活动方案、接种现场实施、接种禁忌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处置、风险沟通、督导与评价方法等内容的人员培训,精心组织,保证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顺利开展。
各街道(乡镇)政府应在各区县政府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协调下,按照区县级管理协调办公室的要求,负责落实辖区内散居目标人群的摸底调查、发动告知、确定和组织工作。
二、以“属地管理、分级服务”为原则,实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工作
(一)加强组织排摸工作
各区县要提前做好辖区内目标人群的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目标儿童人数。摸底调查时应特别重视流动儿童、计划外生育儿童,对发现未建卡、未完成常规免疫接种的儿童,应予以补建接种卡、接种证,并纳入常规免疫管理。市、区县督导人员要对摸底调查质量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责成重新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在强化免疫的期间,加强对辖区内的适龄儿童的主动搜索。
(二)加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规范化管理
为方便目标人群得到便捷的预防接种服务,保证疫苗接种质量、接种安全和接种率,本次麻疹疫苗强化免疫采取“预防接种门诊和临时接种点”相结合形式开展。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预防接种门诊和在学校、幼托机构以及较多流动儿童聚集地区的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点设立的临时接种点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2010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等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和实施接种。各区县级管理协调办公室应统筹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抽调医务人员,组织开展培训,组建能够满足接种要求的临时接种队伍。现场接种时应严格掌握麻疹疫苗接种禁忌证及其他暂缓接种的原则,强化免疫接种与最后一剂注射的减毒活疫苗的间隔应在1个月以上。
散居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强化免疫时必须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和幼托机构接种时,学校和幼托机构应严密组织、严格实施麻疹强化免疫,安排班主任或卫生老师等参与和协助做好接种现场的维持秩序和管理等工作,询问了解目标儿童前一天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异常状况,及时告知现场接种人员,防止群体性心因性反应的发生。
(三)加强对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1、市级管理协调办公室指定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和上海市儿童医院为2010年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不良反应医疗救治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县应统筹辖区内二、三级医疗机构资源,落实辖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不良反应医疗救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以“随时响应”为目标,统筹安排区域内急救车辆,成立区县级专家组,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绿色通道畅通,确保在“第一时间”有力、有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应按照《
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要求》、《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实施办法》和《2010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规定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报告、调查诊断和鉴定工作,及时做好接种麻疹疫苗不良反应的处置,对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遵照“先临床救治、后调查和诊断”的原则,做到早期、正规、系统的治疗,并在做好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的沟通解释基础上积极妥善予以处置。
三、以“公开、透明、科学、客观”为原则,认真做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区县、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通讯社、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消除麻疹的策略和措施,让公众了解麻疹的危害及其预防控制知识,理解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目的与意义,增强主动参与意识;“12320”公共卫生公益热线要切实发挥咨询服务平台作用;要做好强化免疫活动的风险沟通和应对,加强对相关突发事件和舆情的监测,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并正确加以引导,为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导评价,切实保障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市、区县二级管理协调办公室制定麻疹强化免疫接种工作督导方案,定期组织对目标儿童摸底调查、组织发动以及临时接种点设置、疫苗现场接种流程、接种人员资质、疫苗和冷链管理等环节开展督导和检查,对疫苗接种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位,确保疫苗接种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市级管理协调办公室组织巡回督导组,对工作薄弱地区加强督导;接种实施期间,各区县应保证每个街道(乡镇)至少有一名区县级人员现场督导。
市卫生局组织各区县开展对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接种效果进行评估,并组织开展免疫学评价、流行病学评价、安全性评价和经济学评价等工作。评估接种率低于95%的区县,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查漏补种,必要时重新开展强化免疫工作,确保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
五、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情况
各区县级管理协调办公室应切实掌握辖区内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准备和接种实施情况,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相关接种数据和工作信息,及时掌握辖区强化免疫活动实施进展和工作动态。强化免疫活动结束后,各区县级管理协调办公室应及时全面分析和总结,并于2010年10月10日前将总结报至市级管理协调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2010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和《
2010-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方案》,卫生部决定于2010年9月11~20日在全国范围开展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按照卫生部《
2010年全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方案》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的
通过实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短时间在本市范围内消除目标人群的麻疹疫苗免疫空白,迅速提高人群免疫力,形成免疫屏障,阻断麻疹病毒传播,达到控制乃至消除麻疹目标。
二、目标人群
在本市居住的所有8月龄至14岁(1995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生)儿童,无论既往麻疹免疫史及患病史如何,凡无麻疹疫苗接种禁忌证者,均为本次强化免疫对象。具体包括:
(一)本市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学生;
(二)本市托幼机构儿童;
(三)居住在本市的散居儿童。
三、接种时间:2010年9月11日至20日。
四、工作目标:以区(县)为单位,目标人群麻疹强化免疫接种率达95%以上。
五、疫苗的使用
(一)疫苗品种
1、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学生:接种麻腮风联合疫苗;
2、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学龄前儿童:接种麻疹疫苗。
(二)接种剂次/剂量:1剂次(0.5ml)。
(三)接种部位:上臂外侧三角肌。
(四)接种途径:皮下注射。
(五)禁用人群
1、已知对该疫苗所含任何成分,包括辅料以及抗生素过敏者(如对硫酸庆大霉素或硫酸卡那霉素过敏)、或曾患过敏性喉头水肿、过敏性休克、阿瑟氏反应、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严重过敏性疾病者;
2、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和发热者;
3、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
4、曾患或正患多发性神经炎、格林巴利综合征、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脑病,未控制的癫痫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或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
(六)考虑暂缓接种的情况
1、3个月内接种过免疫球蛋白;
2、近期注射过麻疹疫苗或其他减毒活疫苗,需间隔1个月后补种;
3、强化免疫期间有感冒、发热等症状,待恢复健康后进行补种。
六、进度安排
(一)2010年8月中旬至9月5日
1、市级协调管理办公室完成疫苗招标采购;
2、市级协调管理办公室完成相关资料(接种通知单、海报等)制定,并发放各区县;
3、托幼机构、中小学校、街道(乡镇)政府发放接种通知单,完成接种对象的摸底调查和登记造册,并将接种对象名册报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
4、各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制定辖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实施方案和疫苗需求,报市接种办;组织开展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二)2010年9月5日至9月10日
1、市级协调管理办公室按照各区县疫苗需求组织疫苗配送;
2、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制定疫苗接种实施计划,开展对临时集中接种点和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情况的督导。
(三)2010年9月11日至20日:市、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完成对目标人群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
(四)2010年9月21日至30日
1、市、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完成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的快速评估;
2、开展麻疹疫苗接种后的效果评价;
3、组织开展查漏补种。
(五)2010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1、组织开展暂缓接种对象的补种;
2、完成接种工作分析与小结;
3、完成库存疫苗的清点。
七、工作要求
(一)目标人群摸底调查
各区县应在8月20日至9月5日组织完成辖区内目标人群的摸底调查和登记造册工作,全面掌握目标儿童人数。
1、散居儿童:由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防保科医生在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干部等的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向家长发放《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知情同意书》(附件1),告知接种时间和地点,同时提醒接种时携带接种证;根据入户调查结果完成登记造册。
2、中小学校学生:由学校组织班主任或校医生统一发放《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知情同意书》,告知接种时间和地点,同时提醒接种时携带接种证;根据回收的经家长签署的《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知情同意书》完成登记造册;负责填写《2010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附件2),报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3、托幼机构儿童:可参照散居儿童或中小学校学生的摸底调查方式进行摸底和登记造册。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摸底登记结果进行核查、汇总,填写《2010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应种与实际接种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3),根据摸底儿童数、接种点数制定接种实施计划表,并报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
5、摸底调查时应特别重视流动儿童和计划外生育儿童,对发现未建卡、未完成常规免疫接种的儿童,应予以补建接种卡、接种证,并纳入常规免疫管理。市、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摸底调查质量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责成重新开展摸底调查。各区县应根据辖区人口数量设立巡回搜索组,在强化免疫集中接种的后期,分片包干负责搜索所辖区域的适龄儿童,并通知到指定接种点接种麻疹疫苗。
(二)现场接种实施
为方便目标人群得到便捷的预防接种服务,保证疫苗质量、接种安全和接种率,本次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采取“预防接种门诊与临时接种点相结合”的形式实施现场接种。
1、预防接种门诊:应合理划分和安排常规预防接种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接种时间与接种区域,做到“标识明确、流程清晰、接种区域不交叉”。不能与常规预防接种分开的,可采取错时接种等方法,必要时可适当调整或延长接种门诊的服务时间。
2、临时接种点
临时接种点可在流动儿童聚集的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点和中小学校等内设置。
(1)设置要求
临时接种点应设置“候诊、预检、接种和观察”四个功能区域,并有明显标志;应合理安排接种区域,接种流程尽可能做到“一进一出”,尽量避免多个受种者在同一地点同时接种,预防发生群体性癔症。
接种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疫苗存放设施设备,如每次接种人数超过1000人次时需提供冷藏冰箱,以保证接种疫苗数量与接种进程相匹配。接种现场应备有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和其它必要的抢救设施,以应对现场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
临时接种点设置必须经所属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现场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接种工作。
(2)人员要求
临时接种点工作人员由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预防接种人员和临床医务人员组成。每个临时接种点应至少配备1名登记人员、1名预防接种人员、1名临床医务人员和1名应急抢救人员。
a.登记人员应由社区预防接种人员担任,负责接待受种者、向受种者解释麻疹疫苗相关政策和知识、确认接种通知单签署、询问健康状况等工作,并做好受种者的接种记录登记和统计工作。
b.预防接种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预防接种上岗证,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骨干担任,主要负责核对接种通知单、提供接种服务,并在接种后向受种者告知注意事项等。
c.临床医务人员应由区县级以上医院的有经验的儿科/内科医生担任,负责现场观察或询问,对有问题的儿童进行接种前的进一步问诊、听诊等。
d.应急抢救人员应由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经过培训并具备应急抢救能力的主治以上医生担任,负责对儿童接种后的现场留观及相应的应急处置。
中小学校核托幼机构应组织卫生老师和班主任参与和协助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的现场管理工作,保证接种工作顺利进行。
3、现场接种要求
散居学龄前儿童和托幼机构儿童接种时须由其法定监护人陪同。
(1)确认接种前一天儿童的健康状况。实施接种前应讯问儿童监护人确认前一天儿童的健康状况。如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临时接种点实施现场接种,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老师和班主任应协助落实家长在儿童接种疫苗前的健康状况确认,落实对儿童在接种之前的健康观察,并将体弱儿童的健康状况及时告知现场临床医务人员。
(2)接种前再次告知和健康状况的进一步确认。在实施接种前,登记人员须告知儿童所种疫苗的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须询问儿童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查验由儿童监护人签署的接种通知单。对可疑发热者应测量体温,确认体温正常后实施接种。
接种现场配备的儿科/内科医生对现场观察或询问有问题的儿童或卫生老师和班主任告知的体弱儿童进行接种前的进一步问诊、听诊等。
(3)核实和实施接种。预防接种人员核对接种通知单后,对符合接种要求儿童进行登记并实施接种,在接种后向儿童及其监护人告知注意事项等。
(4)接种后现场留观。接种后应现场留观30分钟。如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临时接种点实施现场接种,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协助儿童接种后的留观,如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报现场医务人员。在托幼机构内集中接种者,应在现场留观30分钟后由其监护人领回继续观察。
(5)补种。对于暂缓接种者以及未能及时接种者,应商议安排补种时间、地点。
(6)信息登记。工作人员应将接种记录登记到接种证上。接种后当日整理填写《2010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
(三)预防接种安全性监测和处置
各区县卫生局应按照《
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和《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要求》(沪卫疾妇〔2009〕85号)、《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实施办法》等的规定组织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报告、调查诊断和鉴定工作,及时做好强化免疫活动中疑似异常反应的处置工作。对严重疑似异常反应的,遵照“先临床救治、后调查和诊断”的原则,做到早期、正规、系统的治疗。
1、报告范围
麻疹疫苗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出现的怀疑与接种有关的下列疾病、症状或事件,应作为疑似异常反应报告:
--24小时内:如过敏性休克、不伴休克的过敏反应(荨麻疹、斑丘疹、喉头水肿等)、中毒性休克综合征、晕厥、癔症等。
--5天内:如发热(腋温≥38.6℃)、血管性水肿、全身化脓性感染(毒血症、败血症、脓毒血症)、接种部位发生的红肿(直径>2.5cm)、硬结(直径>2.5cm)、局部化脓性感染(局部脓肿、淋巴管炎和淋巴结炎、蜂窝组织炎)等。
--15天内:如麻疹样或猩红热样皮疹、过敏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反应)、热性惊厥、癫痫、多发性神经炎、脑病、脑炎和脑膜炎等。
--6周内:如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格林巴利综合征、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等。
--3个月内:如臂丛神经炎、接种部位发生的无菌性脓肿等。
--其他: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其他严重意思预防接种不良反应。
2、报告程序与时限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批发企业在发现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后应尽快按照规定做好报告。
接种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报告后,如果判断为一般事件应在6小时内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如判断是重大事件,应立即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接种单位报告后,如判断是一般事件,应定期向区县卫生局、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如判断是重大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区县卫生局、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收集汇总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如果接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报告重大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对于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除按《药品不良反应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报告外,同时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报告。
3、处置措施
(1)市、区两级分别设立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对于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需要进行临床处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进行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区县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辖区内二、三级医疗机构资源,确定辖区麻疹疫苗接种不良反应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明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对应关系,明确责任和流程,落实专人与抢救设备,随时应对,确保第一时间开展及时、有效的处置。
(2)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保证在开展学校麻疹疫苗接种时,每个接种现场均有一辆普通车辆备用。同时,各区县根据每天实施疫苗接种的学校和预防接种门诊的布局和接种工作量安排,每天至少落实一辆专用救护车在几所学校之间选择适当的地点待命,以随时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车辆安排具体标准各区县可根据辖区交通状况、学校和医疗机构布局等以“随时响应”为目标予以落实。
(3)当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果有争议时,按照《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上海市预防接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开展鉴定工作。
(4)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受种者一次性补偿。
(5)发生群体性反应或者有死亡发生的,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6)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7)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4、媒体沟通
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媒体沟通机制,引导媒体对预防接种不良反应作出客观报导,澄清事实真相,消除公众对预防接种安全性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