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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七)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九)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十)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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