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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区县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逐步实现郊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现就本市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提出意见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基本条件

  本意见所指乡村医生是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及以上资质,在村卫生室执业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不包括本土化定向培养大专学历的新一代乡村医生。

  (二)对象审定

  村卫生室与乡村医生签订责任协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初保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卫生局审定,区县财政局备案。

  二、职责任务

  乡村医生不仅要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同时要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以下基本公共卫生职责:

  (一)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

  (二)做好传染病病例登记,报告传染病疫情或疫情线索,参与疫情调查处理和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的治疗管理。

  (三)及时报告群体不明原因、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进行临时处理。

  (四)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按季节更换宣传教育主题,每月更换黑板报、宣传栏内容,向村民宣传保健知识。

  (五)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六)及时做好计划免疫的联络、登记工作,发现、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

  (七)负责本村孕产妇的摸底、登记、孕期随访、保健检查和访视工作。督促孕产妇定期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

  (八)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九)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定期进行随访、康复指导、治疗管理与健康档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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