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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旅居国外以及取得中国国籍人员在沪定居户口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旅居国外以及取得中国国籍人员在沪定居户口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为进一步做好旅居国外以及取得中国国籍人员在沪定居的户口申报工作,切实保障其权益,现将有关要求和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华侨在沪定居申请受理工作由申请人拟定居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应出具《入户审核意见书》(样张见附件一)并下发至申请人拟定居地派出所。拟定居地派出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入户条件开展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后予以反馈。接到反馈后,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对被批准同意在沪定居的,由市局出入境管理局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样张见附件二)。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凭《华侨回国定居证》为申请人签发《出国人员恢复户口通知书》(样张见附件三)和《迁沪落户确认单》。拟定居地派出所凭申请人提供的《出国人员恢复户口通知书》和《迁沪落户确认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其办理入户手续。

  二、在国外出生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持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按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程序办理定居和入户手续。

  在国(境)外出生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持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可向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所在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三、经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为临时出国的原本市居民,凭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国人员恢复户口通知书》和《迁沪落户确认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定居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经公安部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样张见附件四)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样张见附件五)的复印件和市局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迁沪落户确认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定居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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