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体制机制建设。
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是“双基”建设的关键内容,是做好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的重要保障。一是健全管理体制。初步建立起部、省、市、县四级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县、乡(镇)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和应急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具有通航水域、渡船渡口以及营运农村公路的乡(镇)应设置专门安全监管机构或专职人员。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准入资格标准,各大中型交通运输企业应设置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小型交通运输企业应设置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要明确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保障人员足额配备,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层级负责制,加大责任考核和奖惩力度。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和企业要全面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的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责任制体系,建立健全安委会制度,明确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要重点强化岗位责任制,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建设;要选聘各类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的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和技术咨询、评估。加强与相关部门、军队、武警等单位的协作,建立信息沟通协调和共享机制。建立自查督查制度,各交通运输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自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对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进行督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督查活动。建立信息报告和统计制度,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基础信息登记备案,包括组织架构、责任人联系方式、风险源、隐患排查与治理、重要安全生产和应急设施设备(含运输工具、装备、应急物资的储备)以及专兼队伍情况等,并及时更新信息,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进一步规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的办法和流程,并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信息统计制度。三是建立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评估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能力评估,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对从事客运(含渡运)和一类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从事一类以下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其他的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作为强化监管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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