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10〕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推进规范审批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
(一)设区市和县(市、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乡(镇、街道、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政府审批。
(二)设区市和县(市、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乡(镇、街道、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政府授权设区市政府审批,规划修编和修改的审查批准文件、规划成果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设区市和县(市、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的乡(镇、街道、农场)为实施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随规划审批权限同步下放。
二、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
(一)增强规划编制科学性。各地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必须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落实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各项控制指标。要着力优化城乡用地空间布局,加强与“十二五”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要结合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程,将农村土地整治列为规划的重要内容,通过统筹规划,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
(二)加强规划审批监管。省政府授权设区市政府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和修改时应完成规划成果数据入库和省级验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规划数据库验收意见作为规划上报审批的必备材料,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成果数据通过省级验收后,设区市政府方可对其进行审批。
(三)加强规划实施监管。省政府授权设区市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地的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涉及基本农田布局修改的,必须依程序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对检查考核中发现基本农田等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未落实,或者违反规定内容和程序擅自审批的,省政府将收回该设区市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并停止农转用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