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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则
  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要求,切实解决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努力做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其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是坚持法制统一。这次清理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切实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二是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次清理要及时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要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要坚持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对于查找出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时间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为保证此次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负责领导、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
  这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起草或者实施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逐件进行研究,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清理要求提出意见。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本通知要求组织清理。其他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省直各部门对由本部门起草或者执行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7月底以前向省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意见。第二阶段,省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部门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和建议,将规章清理意见和建议交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审查,由省政府法制办于9月底以前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由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于9月底以前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三阶段,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废止、失效的省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修改的省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向国务院上报清理结果。各地、各部门的清理工作也应参照上述安排,抓紧做好每一步的工作,清理结果应逐级上报至省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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