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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房地产管理处。
  对省直机关单位的房产实施管理,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直机关及所属在长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有关工作;承担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土地使用权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省直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根据授权负责省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统一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省直机关的行政建房计划和投资;按规定负责省直单位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承办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
  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省直机关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物业管理服务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物业管理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省直机关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按规定承担省直机关房屋维修、危旧房改造的有关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省直单位政策保障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省直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工作。
  (六)财务管理处,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省直机关及其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和监督局属单位财务管理业务工作。
  (七)接待服务处。
  承担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会议经费的预算申报、统一标准和会务组织等有关工作;负责在职和巳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来宾接待、会议接待、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局属接待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市州、县市区驻长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承担省直单位公务接待汽车队的管理工作。
  (八)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外事工作;负责局党组有关会议议题的收集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在长高等院校的后勤系统部分工人技术培训、考核、技师考评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有关工作;管理局属教育培训机构和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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