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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
(省物价局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转方式、调结构、抓改革、强基础、惠民生”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采取价费优惠措施,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信息、电动汽车、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新建和改扩建的非高能耗项目建设期间,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律下浮10%,服务性收费有征收幅度的一律执行最低标准;项目尚未达产期间,不按变压器容量执行基本电费政策,一律按实际用电负荷核收基本电费。
  二、加大价费政策执行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企业,要继续严格执行专项加价的差别电价政策,加强对地方电网差别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不留死角,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建设。严肃查处违规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对今后新建、扩建的高能耗项目一律不得给予电价优惠。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年度专项能源监察审计,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三、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减排。大力支持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适当提高水电上网电价,对新建水电根据其投资情况合理核定电价水平,不再执行标杆电价;坚决落实国家出台的风电、太阳能电、垃圾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扶持措施。加强脱硫电价监管,对支付脱硫电价后,电厂不运行脱硫设施或脱硫达不到规定效率的,由物价部门将资金收回;环保部门按照认定的超排量追缴排污费,并予以相应的处罚。根据水电站库区来水、气候和峰谷分时用电负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丰水期、枯水期、平水期的划分和峰谷分时电价加减价幅度,确保电力的均衡供应和使用,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对实施阶梯式电价、水价进行调研测算,按照既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又不过多增加改造、征收成本,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简便操作、公平负担、照顾大多数人利益的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居民阶梯式电价、水价方案,按程序进行听证并报省政府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加价办法,鼓励企业建设循环节水项目,防止水资源浪费。
  四、完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价费政策。探索实行季节性气价等措施,鼓励企业在淡季储备,保障旺季供应。鼓励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对汽车用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等予以优惠,供气价格可与汽、柴油比质比价确定。探索开发利用瓦斯气体,对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的企业,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予以减收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煤矿瓦斯价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收益制定,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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