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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2010〕275号)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预防行政争议,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制定与公布

  第六条 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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