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文化、体育、司法等部门要把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纳入工作计划,负责规范和管理各种形式的老年人卫生、文化、体育和普法教育活动。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物价、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教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教育、文化、体育、民政、工会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所属场馆、活动中心和养老院等资源,用于老年教育事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设施宣传老年教育,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依托社区教育资源,积极开展老年教育。
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举办各类老年学校或者其他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
第七条 设立老年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章程;
(二)有规范的教学计划、专业课程和教材;
(三)有优良师资和工作人员;
(四)有相对固定的教学场地、基础设施及设备;
(五)有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六)有相当规模的学员。
老年教育机构的名称要注明“老年”字样。
第八条 老年教育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批准的办学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开展教学活动;
(三)开展老年教育研究、交流和合作;
(四)自主招收学员,负责学员管理;
(五)聘任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考核和奖惩;
(六)管理、使用教育设施;
(七)合理使用老年教育经费;
(八)接受捐赠和资助;
(九)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学费;
(十)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一)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