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老年教育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办[2010]27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老年教育工作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6月24日
湖南省老年教育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要求,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我省老年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老年教育,是对老年公民实施的非学历教育及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动。目的是提高老年人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使受教育者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三条 老年教育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因地制宜,因需施教,形式多样,注重质量,形成富有特色的老年教育体系。
第四条 老年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是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老年教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社会和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发展。
第五条 老年教育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政府主管、分级管理体制。各地要成立由党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老同志组成的老年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老年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
教育部门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
党委老干部门负责老年教育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