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审。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所分配的名额,在对申报人员进行筛选后,向初审部门提出拟聘请人员申请,同时提交《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和报名表(多人承担一个年岗位的需作说明,并一人一表)。
(四)复核。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对学校申请进行复核。在复核基础上,填写《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汇总表》(附件4),并连同审批表和报名表报送重庆市教委师范处、重庆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五)认定。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区县上报人员进行评审。市教委、市财政局将综合专家意见和各区县的复核意见,进行认定。
(六)签约。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的认定意见,与拟聘人员签订聘请合同(合同格式及内容要求由学校自定),并向特聘教师颁发聘书。
五、经费使用
(一)经费用途。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岗位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专款,每岗位每年1万元,每岗位每月资助控制在1000元以内(含多人承担一个岗位在内)。若按课时量发放的,由学校根据标准自行确定相应的课时津贴标准。特聘教师岗位津贴只能用于聘请教师的教学津贴,不得挪用。
(二)拨款程序。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按核定的特聘教师人数及每人每岗位1万元的标准,并按学校属地原则联合下达各区县特聘教师经费预算,各区县再向学校下达预算并拨付资助经费。
(三)经费发放。各中等职业学校收到资助经费后,直接与特聘教师办理经费发放手续。各学校应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纳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经费管理。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资助经费由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和日常管理。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分配名额,认真组织辖区内各中等职业学校的申报、初审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将特聘教师报名表、汇总表、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送至市教委、市财政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教委师范教育处:王智东 63873664
市财政局科教文处:丁长瑜 67575428
市继教中心: 周幼林6265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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