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6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遵义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效率与质量情况所实施的检查、调查、纠正、责任追究等活动。
第四条 监察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实行预防与治理、教育与惩处、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监察职责、内容及权限
第六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