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一开发。已纳入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由辖区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收储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安置和完善基础设施等前期开发并形成“净地。
(四)统一出让。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遵义县人民政府出让南白镇、龙坑镇属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按相关规定出让。
(五)统一收益。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统一由市财政收取,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三、强化措施,确保“五统一”管理落到实处
(一)开展土地清理。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局、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汇川区人民政府、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配合,对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清理。
(二)搞好土地规划。市规划部门按照“五统一”管理的要求,在作好城市发展近期和远期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城市扩容、城市新区建设规划的同时,对土地储备拟订储备规划,对每年拟出让地块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指标。
(三)拟订储备出让计划。按照“有计划、有目的”储备土地的原则收储单位每年2月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供应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协调后,报市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各收储单位的土地收储出让额度和范围(地块)。
(四)夯实基础业务。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单位共同配合完成收储土地的报批工作。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汇川区人民政府、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及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土地资料组织、方案编制、报批材料及批后的补偿兑现等基础业务工作。其收储资金、基础业务和工作经费,由收储单位负责按规定支付。
(五)依照程序出让。对拟出让的土地分别按程序规定及要求,实施房屋拆迁安置和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五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形成“净地”。土地评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评估单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的相关要求,编制拟订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六)严格收支管理。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土地收购成本、开发成本由市财政局核定后返还收储单位。对土地净收益部分(扣除按规定应上缴和计提部分,市、区两级政府暂按5:5比例分成,此比例试运行一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市级收益部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