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已建成但开发单位已解体或无法联系的,由所在区政府发布通告后直接移交。
(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开设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九)清理移交工作涉及的经费,由所在区财政解决。
三、时间安排
(一)清理阶段(8月1日至8月30日)
1.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2006年1月13日以来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公益用房规划情况进行清理,于8月5日前列出清单。
2.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已通过社会评审项目的社区公益用房移交情况进行清理,于8月10日前列出应当移交的社区公益用房清单。
3.由各区政府负责,于8月15日之前完成本辖区应移交未移交的住宅小区社区公益用房清理工作,并列出清单。
4.8月25日前,由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通告,要求相关开发建设单位对本企业开发的项目逐个进行自查,对原规划规定应当移交但尚未移交的社区公益用房进行清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出清单及移交计划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并自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用房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
(二)移交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
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完成移交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
市社区配套公益用房清理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并进行总结。
四、主要措施
(一)清理移交措施
1.综合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和合法的强制措施。对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开发单位,由各职能部门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依法暂缓办理该单位的相关业务。
(2)依法查处。
2.对拒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单位,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加强监管措施
1.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新建住宅规划后,应及时将社区公益用房规划情况通报所在区政府。
2.对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在首期建设中安排社区公益用房,否则城乡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
3.开发单位在办理房地产预、销售许可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按规划约定审核办理。
4.对经批准预售的项目,开发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社区公益用房位置、面积等事项进行公示。